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全面准确地掌握学校困难职工在学习工作和家庭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做到统一标准、科学界定、精准帮扶、严格管理,为学校工会组织实施慰问帮扶困难职工和开展集体“送温暖”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发挥工会“职工之家”的重要职能和教职工互帮互助的友爱精神,坚持以精神鼓励慰问为主,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因各种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教职工,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予以适当资助帮扶,以此增强工会组织的号召力和凝聚力,共同营造学校和谐温暖稳定的管理关系。
二、适用范围
学校的全体工会会员。
三、组织机构
成立学校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工会领导下,负责学校困难教职工帮扶管理工作。组长由工会主席兼任,副组长由工会副主席担任,工会委员、各分工会主席和部分职工代表作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学校工会,负责困难职工帮扶的日常具体事务。
四、困难职工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向所在分工会提出困难职工认定申请。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绵阳市最低工资收入1650 元/月;
2.因家庭成员(限配偶、子女和赡养的父母,下同)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开支巨大并直接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3.单亲、丧偶或单身且患有重病的职工;
4.家庭成员中有两人及以上同时患有重病的职工;
5.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患重病或单亲、丧偶家庭,有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外学校就读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申请或取消认定资格。
1.拥有两套及以上住宅;
2.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3.子女进入高收费学校学习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4.长期饲养高档宠物或经常参与消费性娱乐活动的。
五、申请困难职工的认定程序
(一)职工申报
职工本人对照本办法确定的基本条件,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工会小组或分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困难职工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和相关困难情况证明。
2.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罹患大病或各种慢性疾病的诊断证明书,需提供市内公立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及相关医药费用单据(一年内)复印件,此外精神病患者还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精神残疾人”证明复印件;
3.子女接受教育的证明材料以及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票据(一年内)。
(二)初审
各分工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职工家庭情况进行准确摸底,根据审查和摸底情况依据上述本办法确定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
(三)复审
各分工会将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的《困难职工申请表》报学校工会,经学校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提请学校工会予以审定。
(四)公示
学校工会将通过复审的申请人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党委。
六、帮扶标准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和工会经费结余情况,经学校工会审定并报学校党委同意后,原则给予每位困难职工不少于1000元的困难补助。
七、工作要求
1.每个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应只申请一次困难补助。因特殊情况需再次申请的,经学校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2.各分工会和工会小组应全面摸清和准确掌握职责范围内困难职工的数量和基本情况,提升帮扶工作的针对性,确保做到有难必帮、应帮尽帮。
3.申报人应对自己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各分工会和工会小组负责人应认真履职,严格按照规定对申请资料及申报条件进行审核把关。
4.凡在困难职工帮扶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或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其他
1.本办法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审议,提请教代会审定,报学校党委审批后实施。
2.以往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国家或上级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3.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中国教育工会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2021年11月19日